《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7月1日正式實施
4月16日上午,《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新聞發布會在杭州舉行。條例是全國首部醫療保障領域的綜合性地方性法規,通過加強頂層設計和制度供給,推進省域醫保治理現代化。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丁祖年在發布會上對條例進行了說明,涉及的內容都與大家息息相關。
推進醫保、醫療、醫藥聯動改革
推進醫保治理現代化,需要堅持系統集成、協同高效,在醫保、醫療、醫藥聯動改革中系統推進。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將統籌推進醫保、醫療、醫藥聯動改革明確為醫療保障的工作原則。二是加強醫療保障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在疾病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和康復等方面的銜接配合。三是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與分級診療制度相銜接機制,引導參保人員在基層醫療機構診治常見病、慢性病。四是通過集中帶量采購等制度,推進醫保支付標準和集中采購價格協同,進一步降低藥品和耗材價格,同時,建立和完善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和供應保障等機制。
加強數字醫保建設
為落實省委全面推進數字化改革的戰略部署,按照整體智治要求,推進醫療保障領域數字化治理水平,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建立統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醫療保障數字化平臺。二是實行部門間信息實時共享、醫療費用即時聯網結算,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費用的“一站式”辦理和經辦事項線上辦理全覆蓋。三是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推廣電子憑證、電子病歷、電子處方、電子票據的應用。四是實行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用網上審核結算。五是加強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數據智能監管和費用智能審核。六是強化醫保數字化網絡安全保障,規范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數據的管理和應用。
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為落實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保障我省“到2030年,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體系全面建成”的目標任務順利完成,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建立健全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大病保險為延伸,醫療救助為托底,商業健康保險、職工互助醫療和醫療慈善服務等為補充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二是分別明確了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的保障對象和內容。三是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職工醫療互助和慈善醫療救助,引導建立廣覆蓋、不設前置條件、保費與個人疾病風險脫鉤的補充性商業醫療保險。四是鼓勵逐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此外,條例還規定,發生重大突發疫情時實行先行救治原則,統籌基本醫保基金和公共衛生服務資金使用。
提高醫療保障基金統籌層次
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是增強醫療保障公平性、提升基金共濟能力和使用效率的必然要求。針對我省長期以來存在的統籌層次低、制度政策碎片化、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等問題,根據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條例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分別以設區的市為統籌地區實行基金統籌,逐步推進省級統籌。
規范統一醫療保障基金的籌集政策
針對各地基金籌集政策差異較大以及科學性、均衡性不足問題,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基本醫保基金籌集和使用原則。二是明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三是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并明確了人均籌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的比例要求。四是將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的退休繳費年限統一為二十年,并對參保職工未達到繳費年限要求延續繳納和統籌地區延長累計繳納年限作了特別規定。五是大病保險基金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籌集,實行專賬管理和獨立核算。
進一步統一和提高醫療保障待遇
針對各地存在的待遇政策不統一、不平衡問題,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統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開始享受的時間。二是統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斷繳費的待遇恢復享受時間。三是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員中途參保政策。四是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范圍。五是明確特殊病種和慢性病的特殊保險待遇。六是明確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統一大病保險基金起付標準,并鼓勵統籌地區逐步提高基金支付比例。
完善經辦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
為繼續完善經辦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提供便捷高效的醫療保障服務,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實行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預算管理下的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三是建立健全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機制,支持醫療新技術項目進入臨床使用。四是加強集中采購平臺產品交易管理,建立健全集中帶量采購入圍企業產品質量和供應能力調查、評估、考核、監測機制,并對供應企業按照申報年供應能力和價格進行供應提出明確要求。五是注重發揮中醫藥優勢,支持提供和利用中醫藥服務。
加強監督管理
基金安全、高效、合理的使用,離不開嚴格的監督管理。為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接受監督檢查時的配合義務。二是明確對違反協議管理的定點醫藥機構可以采取的處理措施,以及定點醫藥機構的相關救濟途徑。三是規定了針對涉嫌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行為的調查程序。四是加強對參保人員、參保單位、醫藥機構及其醫保醫師、藥師等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
來源:浙江新聞
記者:蔣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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